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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公租房租金管理和违规处理

2022年03月03日 14:30 来源: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编辑:杭州宝 手机访问
快速导读:钱塘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

一、租金管理

(一)钱塘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二)钱塘区专项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季缴纳租金,直接划入经租管理单位相关账户。承租人入住时,需预先缴纳一季度租金。

(三)办理入住手续时,承租人需按照非成套一居室和成套一居室住房1000元/套的标准缴纳房屋押金。租赁期满并办理退房手续后,承租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退还房屋押金。

(四)钱塘区专项公租房入住前需到物业公司缴纳约200元的水费(周转金),电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电力部门缴纳。

 

二、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三、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三)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四)对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除可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可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有关主管部门或住保房管部门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报材料。

(五)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消防安全

根据《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而且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非成套一居室没有管道煤气,不能使用高功率电器。公租房承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配租规则居住,遵守管理规约规定,杜绝消防隐患。

 

五、退出机制

(一)专项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二)承租人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和经租管理单位申报,并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退休的,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准;承租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开岗位的,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离开岗位的,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离职或被辞退日为准。

(四)承租人更换单位但仍在钱塘区企业岗位的,由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主动向钱塘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由钱塘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入新用人单位管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六)承租人出现上述(一)至(三)款情形之一,应退出专项公租房,用人单位未及时主动向钱塘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或者未协助经租管理单位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按本通告第九条第(四)、(五)款执行;用人单位已向钱塘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钱塘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未及时向经租管理部门申报,或者未督促用人单位协助经租管理单位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按本通告第(三)、(四)款执行;承租人退出专项公租房,未缴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所欠费用由用人单位补缴。

(七)退出的专项公租房,统一返还钱塘区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再次配租。